(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三)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创办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创办企业应当同时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在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创办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离岗创业人员病故的,由原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离岗创业人员工伤后返回原事业单位的,经与原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至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责任转移手续,享受原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工伤后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费用不纳入创办企业和原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其他福利待遇由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四)离岗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原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提出提前返回原事业单位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原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安排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双方恢复履行变更前的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或离岗创业期满返回续订聘用合同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原事业单位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上,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视作连续工龄。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事业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未回原事业单位工作的,原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终止人事关系。
(六)在事业单位中担任职能部门管理6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